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深圳龙岗区一家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被罚50000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此前我们也跟大家分享过不少违法案例(详见“违法案例”合集),可见树立整个行业的合规意识真的是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希望每一次的案例分享,能够起到哪怕一点点警示作用:合规经营(生产)不光是为了应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自身、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态度。希望所有医械企业都能将眼光放长远,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小利而牺牲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排版整理:太阳成集团tyc234cc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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