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送检是医疗器械注册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则指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其中“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是药监系统直属的医疗器械专业检测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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