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菌医疗器械,国家有着专门的GMP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还有对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药监局于2022年发布《北京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2版)》(以下简称《指南》),归纳明确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那么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具体应如何做好【质量控制】呢?《指南》对此部分内容明确如下:
企业应特别注意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应予以标识和保存记录。企业应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文件,并根据文件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和计量校准计划,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及检定证书等。对于企业自校的检测设备,程序中应对校准方法作出规定并保持记录。对于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对该计量器具的测量公差及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测要求进行评价,并保持记录。
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
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并备注软件版本信息。当软件更改、受计算机病毒侵害等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检测过程中用到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软件都应在确认范围内,包括嵌入式软件或电脑用软件等,如气相色谱仪等设备的使用软件。检测数据或测试数据应满足可复现,不可复写及防篡改的要求,由专人管理使用,配备账号密码等访问使用权限。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对于新建实验室的,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并应确保人流、物流的相对独立。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生物安全柜。
企业应建立有满足出厂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应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例如输注器具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质检测项目可验证供方提供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应特别注意,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时,企业应记录所有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并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和试验规范。检验规范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原则、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 产品检验规程应明确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对于不进行出厂检验的项目,可通过原材料检验或过程检验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一定周期的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应注意无菌检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及细菌内毒素检验应作为出厂检测项目且不允许委托检测。
2. 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如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测,应与气相色谱法建立方法学对比。
3. 企业如规定无菌检测是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则应该按照要求执行。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要求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
无菌检查法可参考《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T 14233.2)或《中国药典》中的相关内容。
4. 企业应按照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及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企业一般应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值,不应只记录平均值和经过计算所得的结果。采用环氧乙烷进行灭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记录应包含标准曲线的绘制记录。
5.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常用设备器具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和真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等。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常用设备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或气相色谱仪。工艺用水检验常用设备一般包括电导率仪、水浴锅、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总有机碳测试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器具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
6. 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
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等相关标准要求。
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并应在相应生产间隔后进行洁净室(区)全项目检测。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依据企业的确认结果确定。
企业生产所需的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产品应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与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一致,并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由经授权的检验人员及生产放行或产品放行人员签字。
企业应保持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如检验或验证记录)。产品放行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的批准,应对有权进行生产放行和产品放行的人员进行书面任命。最终产品的自测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应与生产记录的产品批号相符。
生产放行或产品放行可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涉及无菌试验项目的可参考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无菌试验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
1. 企业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明确留样的数量、时间、观察方法等内容,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2. 企业应根据制定的留样管理办法建立留样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企业应建立与留样需求相适应的独立留样空间,留样室的环境应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产品的留样数量及方式应与企业相关要求一致,并与留样台账一致。
3. 企业留样的产品一般作为产品稳定性试验或仲裁使用,留样可分为一般留样及重点留样,企业应根据留样目的选择留样方式及留样数量,但应确保无菌产品每个灭菌批均应留样。
信息来源:北京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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