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医美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案例,具体违法事实如下:深圳市某美容有限公司广州某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广介绍医疗器械功效,发布含有“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 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属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被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近年来,医疗美容服务不断升温,医美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和产品销量,都希望能够“广而告之”,但由于部分企业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在发布广告时不乏有虚假宣传的成分,这些广告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已经越过了法律法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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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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