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落实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事项报告相关要求,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及受托生产企业管理,推进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该局开发了“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医疗器械委托/受托生产上报模块” (以下简称“上报模块”)。现就启用上报模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登录上报模块,核对、填报委托/受托企业、产品等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具体操作详见医疗器械委托/受托生产上报模块用户操作手册(附件)。信息填报工作应于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
二、相关企业应按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指定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填报企业委托/受托、取消委托/受托产品的信息。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报告等事项的通告》(〔2022 〕年第21号)中关于注册人委托生产上报事项的要求以本通告为准。
以上仅对该通告正文内容进行转载,如需查看上报模块用户操作手册,请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阅读原文”。
此前我们给大家汇总过广东、江苏、广西、湖南等多个省有关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信息标注事项的具体要求,感兴趣的可点击右侧链接回顾☞委托生产信息标注
信息来源:安徽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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