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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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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宣布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则》第七条指出,“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规则》第八条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涉及到医疗器械的条款具体如下:


1.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3.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


4.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5. 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规则》第九条可以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涉及到医疗器械的条款具体如下:


1. 药品有效成份含量不符合规定,足以影响疗效的,或者药品检验无菌、热原(如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降压物质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医疗器械属于植入类医疗器械的;


2. 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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