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一则飞行检查情况通告,涉及深圳、天津、北京三地的3家企业,其质量管理体系均存在缺陷,具体如下:
检查发现企业在厂区6楼存放牙种植体系统产品外包装盒、标签、成品,其他产品过期留样、退回产品及生产废料等物品,并存有其关联公司齿科相关产品包装盒、标签、基台成品等物品,以及其他闲置生产设备及杂物,未配备温湿度控制、防鼠等相关设施设备,无产品及物料流向记录,未进行仓库分区管理,该区域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仓库管理,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规范》及植入附录)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企业委托其关联公司对牙种植体系统产品进行金属材质物料采购以及机加工,但未能提供双方关于机加工工序外协加工质量保证协议,不符合《规范》及植入附录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1. 抽查企业《酸蚀工艺确认报告》,该文件内容实际为水浴锅设备确认,企业未能提供酸蚀工艺验证记录,不符合《规范》及植入附录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2. 抽查某批次牙种植体系统产品批生产记录,显示喷砂及酸蚀工序实际操作人与生产记录中签名人不一致,且企业存在与其关联公司共用员工情况,不符合《规范》及植入附录在规定可追溯性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的要求。
企业委托某公司对牙种植体系统产品进行辐照灭菌。查该企业某批次产品批生产记录,其中收录的《辐照证明书》显示辐照灭菌检验日期早于辐照结束日期,企业未对灭菌过程的放行标准作出规定,未识别该风险,企业无菌检验合格后将该批次产品放行并销售,不符合《规范》及植入附录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企业已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确认。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该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检验人员履职能力不足:企业仅配备两名专职检验人员,其中一名为新转岗人员,该人员仅有原材料和过程检验培训记录,未有成品检验培训记录;未按规定建立金黄色葡萄球菌、鲎试剂等检验用试剂和菌种的购进、领用及销毁等记录;未按规定对外周球囊扩张导管进行留样,未对一次性动脉血管鞘组进行留样观察。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规范》及无菌附录)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企业未与外鞘管、注射器、破皮刀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质量责任。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1. 企业制定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生产作业指导书》中标注的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编号与实际文件编号不符,与《工艺流程卡》中登记的文件编号也不完全一致;未查见球囊拉伸工序的工艺参数卡;亲水涂层、远端/近端焊接等关键工序的工艺验证报告中原始数据记录不全,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2. 现场抽查某批次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批生产记录,无法满足可追溯的要求:远端/近端焊接、球囊折装等工序的过程检验签字人员与工艺流程卡记录人员不一致;相关原材料(配件)的清洗及干燥记录未见原材料批号;近端焊接工艺流程卡登记的操作时间早于该工序领用的外管亲水涂层操作时间,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3. 现场查见洁净区挤塑间内的货架上堆放有大量内鞘管半成品,无任何标签标识,无法确定生产时间、数量及检验状态。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的要求。
企业制定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未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导管座圆锥接头、水合性判定、射线可探测性等项目;《无菌检验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选择生物指示剂培养作为产品无菌检测的依据,与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不一致,不符合《规范》及无菌附录中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企业已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确认。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该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该企业作为注册人于2019年12月委托湖南省某企业生产软性亲水接触镜,于2020年12月注销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22年9月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停产申请,并解除委托生产。飞行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主要管理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企业管理者代表不能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持续关注该企业生产动态。若企业重新生产,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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