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通知称,该局会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该局同步发布了《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其中指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仓储条件与多仓协同和监督检查五个部分,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础上,细化了以下内容: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之一,企业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经营活动,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许可备案。
四川省药监局组织调研收集了川渝地区和15省(市)相关情况。据统计,川渝地区含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经营方式的企业57家,其中库房面积(单位:平方米,下同)3000及以上42家(5000及以上24家),占比74%,3000以下15家,仅占26%。江苏、广西等15省(市)对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做出库房面积要求,其中5000及以上的5省(市),3000-5000(不含)的7省(市),小于3000的3省(市)。综上,为促进行业的规范、高质量发展,参考各省(市)要求并结合川渝实际,《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企业的医疗器械库房面积统一为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为了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鼓励企业通过异地设库构建区域协同物流管理模式,结合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因素,《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异地增设库房面积由现行要求的2000平方米降低为300平方米。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增加了多仓协同的表述。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意见(征求意见稿)》允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合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鉴于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特点,协同库房需用于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应满足本意见中增设库房的要求。
为了保障公众依法获取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提高行业和监管透明度,构建川渝医疗器械一体化监管模式,《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并细化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许可和监管事项。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核发、延续或变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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