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医疗器械在命名时是有相应规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国家药监局在2019年发布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而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的特殊情形,也有相应的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今天我们就汇总了物理治疗器械、医用康复器械、医用软件等23类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具体如下:
以上仅以列表形式对这些指导原则进行汇总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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