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2 年修订版)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中设施与设备*4.16.1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
如果该经营地址实际使用面积只满足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要求规定的不少于30平米,该经营场所只能给三类医疗器械公司或另一家公司单独使用,不能共用。
如果该经营地址足够大,可以分割出一个满足经营三类医疗器械面积要求的房间,供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公司单独使用,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场所注明该单独使用房间号,其他面积给另一家公司使用。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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