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追溯管理等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经营办法实施细则反馈意见”,邮箱地址: shichangchu@yjj.beijing.gov.cn。
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02室药械流通处,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传真:010-83979518
4. 电话:010-83979378
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我们将《细则》的部分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第六条 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经营(批发)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三)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1.经营植介入类产品的(对应类代号为Ⅲ-6821(01、06、07、08、09、12)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12、13、16、18、19)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17)口腔科材料、Ⅲ-6877(03、13)介入器材产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 经营一次性无菌产品的(对应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14、22)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10)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1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02、18)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08、10、14、18)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经营(零售)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
(四)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零售)助听器的,还应设置单独(免验配助听器除外)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四)项所列产品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1)。
信息来源:北京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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