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深圳某医械企业因未按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被罚款10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指出: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细心的朋友一定发现了,我们分享过很多违法案例,但我们也曾一再声明过,分享这些案例的初衷并非“落井下石”,只是想让更多企业意识到合规的重要性。
此前分享的案例以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居多,而此次则是因为贮存不当。因此,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一定要认真研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只有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产品生产(经营),才能真正在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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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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