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发布《江苏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前
意见反馈邮箱:ylqxjck@jscdi.org.cn
《工作程序》适用于江苏省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等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其中提到,核查形式包括常规现场检查、简化现场检查、仅资料审核。
我们将简化现场检查及仅资料审核的条件及内容摘录如下:
简化条件: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 ,申报产品注册核查事项 ,提交资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简化现场检查:
(一)申请人近两年内在相同生产地址已通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此次申报产品适用相同的规范附录且具有基本相同的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
(二)其他可以简化现场检查的情形 ,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自检能力(如适用)及历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简化内容:简化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产品研制过程的真实性、自检能力(如适用)等需现场检查的内容,如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 、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 等。
简化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人数和检查时限总体不得超过常规现场检查。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不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情形的,报经检查任务派出单位同意后,可按照常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申报产品注册核查事项,提交资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一)申请人近两年内在相同生产地址已通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此次申报产品适用相同规范附录且具有相同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包含方法学)、预期用途(包含被测物质)、生产条件 、生产工艺且重点物料供应商仅发生同类删减或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产品类别调整,拟按照新类别申报该产品注册,且产品原注册证载明信息及生产工艺均无变化;
(三) 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原证到期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按拟上市注册受理 ,且产品原注册证载明信息及生产工艺无变化;
(四)产品通过现场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后,因超过技术审评补正期限被退审,或按照技术审评意见拆分注册单元,自被退审或者拆分意见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相同生产地址的拟上市注册,产品及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无变化;
(五)除灭菌方式/状态等情况变化外,申请人拟注册已有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产品时,将可以按照同一注册单元申报的产品分别申报,其中一个注册单元两年内已经通过同一生产地址的现场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可以仅进行资料审核的情形,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历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在原生产地址申报产品注册变更事项,如无需开展自检能力现场检查、未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可免于现场检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删减或文字性修改;
(二)产品型号、规格变化,参数未超出原注册产品范围;
(三)变更配件或改变部件配置方式,产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无实质性变化;
(四) 变更产品中不与人体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仅引用执行的强制性/推荐性标准更新;
(六)产品使用方法仅作文字性修改。
对于未列入江苏省药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申报生产许可核查相关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可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一)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或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续而作为新开办受理的生产许可事项,如生产地址无变化,质量管理体系无重大变化且全部生产范围均有产品两年内通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拟增加或减少研发、成品仓储或办公等场所,不涉及生产、检验过程,未发生生产工艺、生产车间、生产线重大变化的;
(三)申请许可证新开办或增加生产范围,如申报或新增生产范围内产品两年内通过相同生产地址的注册核查全项目检查且无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无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资料审核的情形,由核查机构根据产品特性 、风险程度和申请人承诺 、历次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以上仅对《工作程序》中涉及到简化现场检查及仅资料审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转载,如需查看全文,请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阅读原文”。
信息来源:江苏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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