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北京市药监局官网发布《北京市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检查指南反馈意见”。
2. 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
3. 电话:010-83979531
4. 传真:010-83560730
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我们将《检查指南》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具有对数据和算法依赖性高的特点,数据处理和算法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是关键性要素,生产企业应定义相关人员角色、明确职责和资质要求。
(一)数据处理人员:生产企业应确立一名决策管理者全面负责数据处理相关工作。数据处理人员一般包括数据研究人员、数据管理人员、采集人员、标注人员、审核人员、仲裁人员等,上述人员中标注、审核、仲裁人员之间不可相互兼任;应明确划分人员的职责、任职资质、选拔、培训、考核要求,如职称、工作年限、工作经验等;应有详细的任命流程、培训(如培训材料、培训方案)及考核记录(如方法、频次、指标、通过准则、一致性)等;对于生产企业外部聘用人员的还应记录聘用、主要执业机构、与产品相关的培训等信息。
(二)算法相关人员:生产企业应建立具有算法研发能力且稳定的算法团队,并确立一名管理负责人承担算法的研发、部署和更新责任。算法团队人员一般包括:算法研究人员、算法工程人员、算法测试人员、算法部署人员,上述人员中测试人员不可与其他角色兼任。若采用外部委托研发或者直接使用开源项目进行算法的研发,则必须有算法测试人员和部署人员,并对算法相关的质量负责。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数据集是进行开发的要素,对采用自建数据集的产品,数据预处理、清洗、标注等操作的场所为真实场所或模拟场所,真实的场所应明确空间、照明、温度、湿度、气压等环境条件并保持相关记录,采用模拟场所情形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调整模拟程度,需详述调整理由并予以记录;对采用公开数据集、第三方数据集,则需对数据集开发方所能提供范围内的场地信息进行记录。
以上仅对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如需查看《检查指南》全文,请前往北京市药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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