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此前我们跟大家分享过采取委托生产方式时,药监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重点检查内容,那么此种情形下药监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又有哪些重点检查内容呢?
1)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2)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5)产品的生产放行情况;
6)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7)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8)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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