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通告》),对注册备案及检验时【相关标准执行要求】明确如下:
一、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 产品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产品无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二)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产品注册备案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审批。
已获准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
二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办理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办理变更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三)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
二、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
(四)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确保新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有关《通告》内容全文,大家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 排版整理:太阳成集团tyc234cc药械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认准太阳成集团tyc234cc 深圳:0755-86194173 广州:020 - 82177679 湖南:0731-22881823 四川:028 - 6821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