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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医疗器械经营 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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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并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


新版《规范》分为十章共计116条内容,比旧版《规范》内容(66条)丰富了许多。我们对比了新旧《规范》中对人员的相关要求,其中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所放宽,专业多了“计算机和法律”,学历和职称则要求的是“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要求也是“3年以上”。为方便大家查看,我们将新版《规范》第四章“人员与培训”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六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包括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学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职责:


(一)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包括检验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化学、免疫学、基因学、药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等专业,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检验相关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仅经营国家规定的免予经营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除外;


(三)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相关岗位人员: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采购或者销售的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包括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技术、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培训;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零售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一)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他专业机构技术培训;


(二)企业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质量投诉、不良事件监测、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以上仅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转载,如需查看新版《规范》全文,可移步至国家药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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